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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发布者:liu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6


   

 什么是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定义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定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 .

■参数范围

    ◆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额定功率≥0.1MW有机热载体锅炉。

■常见锅炉

    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定义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参数范围

    1)盛装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 ℃液体的气瓶;

    3)氧舱。

压力管道

■定义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参数范围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常见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  公用管道、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等)

 

■定义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常见电梯

   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定义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参数范围

   1)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3t(额定起重量≥40tm的塔式起重机;生产功率≥300t/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等。

■常见起重机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等

客运索道

■定义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参数范围

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常见客运索道

   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定义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参数范围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常见大型游乐设施

   滑行车类、陀螺类、转马类、无动力游乐设施等。

■定义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参数范围

   不包括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农业部门管理的农用机动车辆。

■常见场(厂)内机动车辆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

一、采购   

1、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制造许可证编号:TS2345678-2020

采购正规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的产品。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锅炉、压力容器)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安装

    1、特种设备安装也是实行许可证管理,必须是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安装。

安装许可证编号:TS3456789-2020     有效期4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告知(网上告知)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殊:首检设备(起重机械)、厂机、不需要安装的压力容器不办告知;锅炉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出厂前生产单位所在地监检机构进行。

   安装修理改造过程监督检验:由省锅检院和省特检院开展。

   压力容器(除氧舱、地下储气井、现场组焊的球罐)取消安装监督检验。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          

1、资料移交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登记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3、建立档案:单台建档、建立台账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五、使用管理

 三落实

 两有证

 一检验

 一预案

 一培训

三落实:落实安全管理机构

        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两有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一检验: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各类设备检验周期:

    炉:    内部检验2年1次,外部检验1年1次

压力容器:    3-6年,检验机构根据设备安全状况确定

压力管道:    3-6年,检验机构根据设备安全状况确定

    梯:    1年1次

起重机械    2年1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年 1次

一预案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六、改造修理

    办理告知(同新安装、有资质单位)

    监督检验(省锅检院和省特检院)

七、停用、注销、重新启用

    1、办理过使用登记的设备

    2、表格在太原市质监局网站下载

采购         安装(确定安装单位、告知)        监督检验       使用登记        使用管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培训)     改造修理                                    停用、注销、重新启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一、 2017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简介

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读

一、 2017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

    2017年,全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233起,死亡269人,受伤140人,与2015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4起、降幅9.34%,死亡人数减少9人、降幅3.24%,受伤人数减少180人、降幅56.25%。

2017年全国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为0.33,同比下降8.33%,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

    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17起,压力容器事故14起,气瓶事故13起,压力管道事故2起,电梯事故48起,起重机械事故94起,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39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6起。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192起,占82.40%;维保检修环节18起,占7.73%;安装拆卸环节19起,占8.15%;充装运输和改造环节各2起,占1.72%。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已经调查结案并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主要包括:

   1. 锅炉事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7起,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3起。

   2. 压力容器事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4起,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3起。

   3.气瓶事 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6起,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2起,非法经营1起。

   4. 压力管道事故。1起为山体滑坡导致管道破裂引发爆燃,1起为人员违章操作。

   5. 电梯事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21起;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等设备原因13起;应急救援(自救)不当导致的事故4起;儿童监护缺失及乘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3起。

   6.起重机械事故。事故原因主要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另有非法制造、改造、安装原因4起,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等设备原因3起,吊具原因2起,极端天气原因1起。

   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37起为叉车事故,2起为旅游观光车事故。无证驾驶、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30起,设备原因2起,安全管理不到位1起。

   8.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安全保护装置失灵及设备故障原因2起,安全管理不到位2起,违章作业原因1起,非法制造、使用原因1起。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简介

制定过程

(一)时间:2014年1月-2017年1月

            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

(二)人员:23人

             监察4个、检验6人、使用单位9人、

             生产单位2人、行业协会2人

(三)审议:特种设备局局务会3次审议

历时长、参与人多、第一个横向大规范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2.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3.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4.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5.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6.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7.2014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解决存在的问题:

统一要求:统一使用登记程序

        统一使用登记表格、使用登记证

        统一提交资料

分类监管:根据设备类别、数量、场所等不同在机构设备、人员配备、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不同要求。

明确职责:明确使用单位义务

        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职责

1.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读

1  总则

   解读:是一部规范总的原则和基本规定的总纲。它是整部规范的灵魂。总则共4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宗旨、适用范围、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监督管理

1.4.1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解读:本条明确了对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1.4.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解读:注意监督检查必须是已经使用登记的的特种设备。

1.4.4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 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使用单位含义

2.1.1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1.2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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