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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暖气费
发布者:admin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9/21

一、业主以供暖不热为由拒交暖气费遭起诉

案情介绍

某物业公司和李某于2008420日签订《供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807号房屋交由某业公司提供供暖服务,李某应于每年1030日前向某物业公司交清全年全部供暖费,如超过期限,某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约定标准向李某加收滞纳金。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协议交纳拖欠的20091115日至2013315日的供暖费10614元及违约金1061.4元。

李某辩称:入住时我交了一年的供暖费,入住后发现暖气质量有问题,一直不热,2010年秋天找开发商给维修,之后还是不热让我放气,放气后仍然不热,物业和开发商互相推诿,现在冬天还要用电暖气取暖,某物业公司没有提供供暖达标的证据,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不是恶意欠费,滞纳金应予调整。暖修好,我可以交供暖费。

一审理依据及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供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某物业公司为李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李某作为业主在实际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故对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交纳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某物业公司曾经张贴过催款通知,不存在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故李某提出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信。李某提出暖气温度未达标,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但其提出暖气在入住时就存在问题,并由开发商进行过维修,后未见好转,就此某物业公司作为供暖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李某

联系开发商,对李某家的暖气管道做进一 步的检查维修。鉴于上述情况, 李某并非恶意拖欠供暖费, 故对某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5月判决:一、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一万零六百一十四元。二、驳回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理依据及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北京市丰台区XX X807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8.45平方米。2008420日某物业公司(乙方)与李某(甲方)签订《供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委托乙方负责供暖,甲方同意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每建筑平方米供暖季30元,次性向乙方交清当年度的供暖费,每年度供暖费共计2653. 50;甲方应于每年1030日前向乙方交清当年全部供暖费,如超过期限,经物业公司催缴后,仍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曰起每日按应交供暖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为李某提供供暖服务。李某未交纳2009年至2013年度的供暖费10614元。某物业公司提供催缴通知书照片,证明每年都向李某催缴供暖费;提供物业公司收支公示照片,证明每年都在小区公告栏内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进行公示。李某对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从未收到过催缴通知书,亦未看到过公示。李某提供照片,证明供暖服务存在问题,并通过开发商进行过维修,维修后仍存在问题。某物业公司对李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照片不能证明供暖服务存在问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供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为李某提供了供暖服务,李某亦接受了某物业公司提共的供暖服务,理应按照合同定交纳相应的供暖费。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欠付的供暖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供暖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和连续性,某物业公司已连续多年为李某提供供暖服务,且已通过张贴催款通知的形式进行过催缴,没有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故李某主张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上诉主张其对供暖费的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旧某物业公司未予公示。根据某物业公司提交的昭片可以看出,某物业公司已就物业公司收取的包括供暖费在内的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故本院对李某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李某上诉主张供暖服务存在问题,并提交照片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某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照片无法说明供暖服务存在问题。李某未就其该项主张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通过照片本院无法确认供暖服务存在李某所述的问题,某物业公司亦不认可供暖服务存在问题,故本院对李某主张供暖服务存在问题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不交暖气费的后果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至今已实施5年,供暖纠纷弓发的诉讼不减反增。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高楠反映,供暖纠纷类诉讼常年占到小额诉讼案件总星的40%左右,其中多是因采暖用户拖欠供暖费引发的。

北京市取暖费相关规定

缴纳对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缴纳时间: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在本市推行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缴费时间是每年51日至1231日期间(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的,按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

缴纳地点: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未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

不交取暖费的原因

1温度没有达标

李某一家在通州某小区居住4年有余,每逢冬季全家就要全副武装,在家里穿的比出门都多。为此,张某多次向热力公司反映供暖不热的情况均得不到回应,于是他拒绝缴纳供暖费。

2房子没有住人

王女士在法庭上承认自已3年末缴纳供暖费,但只同意缴纳2014年至20153的供暖费。“2014年装修好我们才搬进去住的,之前一直没人住。”王女士认为入住前没有享受该小区的供暖服务,所以不该缴这一部分钱。

3、选择自行供暖

赵某认为小区供暖不达标,自己的年纪又大了,所以他以自家的三台空调供暖,而不再需要物业公司统一供暖。

4.供暖设备被拆

2011年初,孙女士在装修房屋时将家中的暖气片全部拆除后,拒绝缴纳供暖费。

不交取暖费的后果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则按照用热量征收。

所以如果不交取暖费,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如果不交,供气公司可以收取滞纳金。还可以将欠费者告上法庭,由法院发传票,并且强制执行,直接在消费者银行帐户划扣欠款和开庭费用。

徐律师也表示,不交取暖费这类诉讼结果也是比较单一的,就是大多数用户败诉。

总结:

如果不交取暖费,又没有申请报停,将会面临违约金和法院官司的情况。不想交取暖费需要带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报停手续,分户控制系统的供暖前时间内都可以办理。

三、因暖气不热和未居住拒交供暖费败诉

由于暖气不热,住户焦某拒交暖气费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上了法庭。庭审中,焦某认为自己没有居住,所以应向原告交纳暖气费的10%。最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供暖已付出了劳动,消耗了能源,焦某不能以未居住对抗原告的诉求。因此,法院作出了焦某向物业支付采暖费6024元的一审判决。

原告定西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焦某住宅由原告供热,其拖欠201311月至20143月、201411月至20153月暖气费6024元未给付,因此他们将被告诉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暖气费6024元,滞纳金3900元,共计9924元。而被告焦某则辩称,被告没有交纳暖气费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暖气不热且不能住人。2012年年底被告搬出居住的房屋,并通知原告要求其将被告室内的暖管道割除,原告不同意。2013年,原告打电话让被告交纳暖气费,被告提出因没有居住只同意交纳10%的暖费,原告不同意。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供暖已付出了劳动,消耗了能源,被告不能以未居住对抗原告的诉求。故对被告抗辩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焦某给付原告定西某物业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采暖费6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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