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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被刮伤,物业拒绝赔偿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2

案例简介:

杨小姐平时对这辆车爱护有加,她在小区内租了一个停车位,每月租金300元,此外,她每个月还要向物业公司交纳车辆管理费80元。某年3月8日晚上8点左右,杨小姐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第68号车位,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杨小姐发现保时捷车身被锐器刮划,立即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派出所报警。3月21日,杨小姐将车辆送去维修。

维修后,因为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杨小姐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杨小姐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恶意刮划,她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8482元的车辆修理费。

据了解,此前,物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小区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物业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对小区重点部位包括车库,每2小时巡查一次。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要求物业承担10%的责任,一次性支付杨小姐2848.20元。

法官认为

收停车费不等于保管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杨小姐虽然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予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是物业服务管理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

并且,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该项费用不属于保管费。因此,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等于成立车辆保管合同。

法官说法:

适用公平原则,物业赔10%

法官认为,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根据双方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而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的微观保障责任。因此,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考察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车库保卫的管理义务。在实际管理中,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和车库大门。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车库尽了相应管理责任,对原告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所以,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对车辆受损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8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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