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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清理楼道杂物,业主拒不配合,被行政拘留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6

物业清理楼道杂物,业主拒不配合,被行政拘留

案例简介

  727日上午10时许,某县城管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指导某小区物业清理楼道杂物时,发现1819层弱电井内堆满杂物,物业在清理时1902室业主江某阻挠清理,拒不配合,且江某之女将执法人员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摔毁。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江某之女行政拘留的处罚。

专业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

1、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2、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3、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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