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乐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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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某上午,某小区某业主骑着自行车在小区道路行驶时,当经过横在道路中间的胶水管时不慎绊倒,车倒人翻,手掌划破,裤脚撕裂。事后,该业主到管理处投诉,要求赔偿医药费180元,自行车维修费20元,裤子一条。管理处负责人接到投诉后,不知该不该赔偿?
案例点评
本案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管理处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用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特别责任条款规定的实质内容一是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二是有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如果这两点都有,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点,施工人员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浇水作业中将胶管横于路中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业主损害,管理处自然难以推脱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业主/住用户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住用户造成的损害,规避不可预测的风险,管理处在小区共用场所进行各种施工作业时一定要在可能发生业主/住用户受损害的地方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或竖起诸如“此间路滑,小心摔倒”、“施工现场,敬请绕道”的警示牌,同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诸如用线绳将施工作业现场围绕一周)。那么,业主/住用户不慎摔伤,管理处也就无需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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