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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丢失业主快递被判赔偿2万元 业主快递到底该不该代收?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8

案例简介

某公司2009年4月8日起租用位于河清路2号妮德商贸楼办公,月租金人民币1280元。该楼由被告徐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负责向承租人收取综合管理费、房租电费,维护楼内的水电设施,楼内公用部位保洁,并承担进出人员、物品登记管理及报纸、邮件的收发工作。2009年11月11日,南方某服饰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将其为原告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46050.10元的增值税发票寄给原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邢某于2009年11月13日将该邮件签收,但因管理疏忽将快件及增值税发票丢失,致使商贸公司无法将该税票抵扣税款,造成损失。商贸公司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220.95元。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邢某是被告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妮德商贸楼门卫工作,负责大楼内物品出入管理登记、人员出入管理及报纸、邮件收发工作,其代收原告邮件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因此邢某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与某服饰公司有业务关系,服饰公司根据双方业务为原告开具总额为人民币146050.1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为21220.95元),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原告,该邮件被邢某不慎丢失,原告无法对该部分税额进行抵扣,使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系原告的实际损失。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过错,应当担任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州某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某商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22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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