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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承接查验风险防范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6

06年8月2日晚,沈阳市8岁男孩宋某随父母到某小区28楼老师家补课,在补完课后,孩子在走廊玩耍,坠楼身亡。宋某的父母将为该楼提供服务的辽宁宝珑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余元。在庭审时,宋某父母认为当时楼梯间的所有窗户都是打开的,窗户与楼层地面之间的距离太小,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设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物业公司则辩称,自已在管理上并无不当,原告所提都是楼盘开发设计的原因。

法院查明,宋某当时坠下的消防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物业公司应该知道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应对男童的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也有一定责任。法院于07年9月6日最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宋某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60%,分别为10.9万余元和3000元,另外赔偿宋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第二天沈阳各报刊登“一男童高楼坠亡、物业被判赔偿13万余元”

风险防范:

1.2011年1月1日执行的建设部《承接查验办法》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为《条例》的配套性政策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细化和补充,《承接查验办法》与技术性较强的“物业接管验收标准”相比,更偏重于制度性和程序性;与涉及综合性整体项目的“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办法”相比,涉及交接的内容仅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应明确限定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新建物业,虽然《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但这仅限于其中部分程序性和技术性的条款。

2.物业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有记录,有甲方承担责仼的承诺。

一直以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物业管理活动价高质劣,且服务活动中常有违约或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现象在现代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而言,法律风险并非是难以规避和防治的,如果企业能够及时地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认识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立足于实际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措施,即可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对企业及其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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