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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邻居噪音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判决业主败诉,这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
发布者:乐顺物业  来源:经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2/6/28

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积怨已久,此前刚输掉与该物业公司的一场官司,被法院判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业主考虑到一家人饱受附近邻居发出的噪音折磨,见物业公司敷衍处理,一怒之下转而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担起管理义务,导致自己深受噪音困扰。为讨说法,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要6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如何判决?

起因:刚打完官司,业主因噪音与物业再起争执

乔先生家住高邮某小区,因拖欠物业费,乔先生曾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过法庭。按照法院的判决,乔先生需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可官司刚落幕,乔先生转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曾经的原告和被告互换了位置,这是怎么回事?这与乔先生的生活环境有关,确切说与邻居赵大妈有关。

“我们家住在这好几年,遭受噪音折磨也有八年了。”由于乔先生住在一楼,紧挨着旁边的自行车库,而赵大妈因行动不便,长期生活在车库里。“特别是夜深人静的时候,老人发出的叫喊声,吵得我们多次睡不着觉。”乔先生向物业公司反映,老人经常在车库里大声叫唤,有时还用棍棒敲击床等物品,扰得他们日夜不宁。

物业对此答复称,“这属于邻里矛盾,制造噪音者不是物业工作人员,你们还是私下协商吧。”在物业公司看来,乔先生反映的问题不在物业职责范围内,应当与老太的家人进行沟通。乔先生很是恼火,双方为此还闹得不愉快,“你们物业不作为,太令业主失望了。”

进展:物业称管不了,业主为维权打起官司

期间,物业公司催促乔先生缴纳物业费。可乔先生说,噪音问题还没有处理好,八年来自己和家人深受其害。“我们也联系不到老太的家人,希望你们物业出面协商。”乔先生提出。

业主多次反映问题后,物业公司终于有所行动。此后,他们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查看,证实赵大妈确实生活在车库里。老目前瘫痪在床,身体不适的时候偶尔喊一喊,只为告诉住在楼上的女儿。“我们已经提醒了,并且建议老的家人也要顾及邻居的感受。

物业公司表示,愿意和乔先生一起上门,与邻居当面协商。约好碰面的日子到了,可乔先生没有现身。物业公司有些郁闷,“这事我们真管不了,没办法。”乔先生拒绝和物业上门沟通,主要是觉着物业公司和稀泥,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今年3月,乔先生来到高邮法院,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状告物业讨说法,索要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乔先生在起诉书中说明,案外人的母亲居住在该小区车库,夜间哭喊、有时用棍棒敲打物件,原告全家无法入睡,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和生活,该情况已持续八年之久。乔先生向被告物业公司投诉,物业负责人敷衍了事,自己不得已才打起了这场官司。

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诉称,邻居老发出的声音干扰其正常生活,向被告物业公司反映未有解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对此原告提供录音及证人证言。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原告只是以此为借口不缴物业费,其与原告约好到现场查看,但原告并未出现,其去现场查看并未发现老发出很大声响,其与老家属也进行了沟通与提醒。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绿化、环境卫生等,原告以邻居发出噪音影响其生活,物业公司未能解决为由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并无法律规定。

首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赔偿证据不足;其次,即使其能够举证,被告物业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如果确实存在影响原告生活的情况,被告物业已进行了解、劝导,尽到了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但能否切实解决问题并非被告所能决定;最后,邻里之间应多些理解与包容,共同维系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小区环境。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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