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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结算制度
发布者:liu  来源:  发布时间:2018/7/17

1 总则  

  为了规范合同结算管理,明确结算工作程序,提高结算工作质量,规范结算行为,确保物业服务公司结算的及时与公平,按合同有计划拨付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中的收入、支出及其他合同的价款结算,其它各类合同的价款结算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这项制度是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必须存在的一项。

  2.2本办法所称合同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预付款、进度款、价款、保留款结算的活动。

3 职责 

  3.1经营管理部是工程结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款变更、价款结算和财务支付的管理工作。

  3.2主管部门负责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的验收检验、审核确认工作。

  3.3所有合同结算时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严禁出现与结算原则违背的现象。

  3.4所有结算均需逐级审批签字后方能生效。没有经过审批的结算价款不得启动付款流程。

4 合同执行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执行流程,强化合同审批程序,合理安排好资金,防范公司管理风险。现对有关各类合同的执行流程规定如下:

5 预付款

  5.1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比例和金额支付。

  5.2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进行支付。

  5.3预付款的结算,由承包方填写《预付款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经营管理部登记后,作为预付款支付依据。

  5.4预付款的扣回。按照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6 结算

  6.1根据合同规定,达到最终验收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结算证明,由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后报送经营管理部审核确认,由经营管理部将审核确认后的《结算书》报公司领导批准,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的《结算书》由经营管理部登记后,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6.2按照合同规定设置保留款的,保留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满且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货单位填写《保留款结算书》,按照保留款结算和审批程序办理。

7 保留款结算

  7.1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留款(包括安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必要时与承包方签订保修合同,明确保修项目及各项目所对应的保修年限、保修金额。

  7.2保证期内,属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质量缺陷、事故,由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损失情况,同时报经营管理部作为保留款扣款依据,在保留款结算时由经营管理部按照损失情况直接扣除。

  7.3保证期满,经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填写“保留款结算表”,经主管部门或项目部负责人、经营管理部审核确认,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结算,返还剩余保留款。

  7.4经营管理部将批准后的“保留款结算表”登记下发承包人,做为保留款结算付款的依据。

8 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8.1当事人对合同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8.1.1双方协商确定;

  8.1.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8.1.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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