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留言板 ·

物业知识
联系我们

山西乐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mail:sxlswy3331@163.com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15513628898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32号第7幢1单元0101号房

物业知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物业知识
物业服务公司要注意: 物业更换要多注意是否存在债务问题
发布者:liu  来源:  发布时间:2018/7/13


案例介绍:

      2012年7月28日,徐州市云龙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和爱国公司(乙方)签订一份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就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业主的住房建筑面积缴纳,具体如下:(1)多层住宅0.5元/月/平方米;(2)小高层、高层住宅1元/月/平方米,一层0.8元/月/平方米,空置房按照政府收取70%的文件执行;(3)地下车位、车库30元/月;(4)公共照明按实结算,均摊到户。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原告刘先生系本市云龙区XX小区xxx室业主,其在2013年向爱国公司缴纳了2012年9月1到2013年9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1129元。2013年6月30日徐州市云龙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爱国公司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爱国公司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另查明,爱国公司设立于2004年8月,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某。2013年10月16日,爱国公司更名为友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蔡某某和王某某约定2013年10月12日前爱国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爱国公司的股东负担。

      2012年7月28日,徐州市云龙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爱国公司签订的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刘先生按合同约定向爱国公司预缴了物业服务费1129元,爱国公司2013年6月30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原告有权要求爱国公司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经核算,爱国公司应退还原告1129元÷12个月×2个月=188.20元,原告主张188元。爱国公司和被告友善公司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友善公司请求追加蔡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友善公司由爱国公司变更而来,被告友善公司应返还原告已预缴的物业服务费188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享到:

城中村物业|,诚信物业|物业服务公司|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市场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32号第7幢1单元0101号房  电话:15513628898  手机:15513628898  电子邮箱:sxlswy3331@163.com

版权所有:山西乐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晋ICP备18007450号-1 手机版